华教网 考试资讯 国土矿山安全生产

国土矿山安全生产

1、非煤矿山[矿山指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职责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一种对人类有重要作用的资源,它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物质。]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开采,指挖掘;采取。]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通信术语中的许可证指的是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许可证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山开采技术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技术。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技术分为露天开采[露天开采,又称为露天采矿,是一个移走矿体上的覆盖物,得到所需矿物的过程,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Underground Mining )是指从地下矿床的矿块里采出矿石的过程,通过矿床开拓、矿块的采准、切割和回采4 个步骤实现。]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就采用地下开采方法。

3、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对矿山安全有监管职能吗

没有,这个专门有安监局来进行生产安全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管不到具体安全生产层面。

4、求国土局和矿山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这个证书可难了、开矿山的在政府里没人、还要是很硬的那种才办的下来。

5、矿山开采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分别是什么时候拿到

采矿百许可证是采矿权[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度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知。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道销。采矿许可证遗失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专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属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它们是有机整体。

6、矿山安全法中所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监察局
2、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还应包括国土,环境,卫生、技术等部门,如‘环境保护归环保局管,职工健康归职防所,矿山设备归技术监督局
3、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劳动行政部门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7、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有六种。]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山开采技术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技术。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技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就采用地下开采方法。

9、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保证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矿山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矿山安全监管任务很重。近年来,随着不断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长效防范机制,着力构建矿山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重点分析如何从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源抓起,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多管齐下,治本清源,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来探讨。

一、资源概况和开发利用现状

驻马店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西部山区能源、金属、非金属矿产种类齐全,特别是非金属矿,种类繁多,分布广、储量大、易开采;东部平原主要有砖瓦粘土、河砂等矿产资源。目前全市已发现矿产53 种,已探明储量20多种。

“十五”期间,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作为我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我市矿业借东西合作之势、国内外资源紧缺之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由过去的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粗放,逐渐形成多类型、规模化、高效益开采与加工的新格局。2000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603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19亿。2005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310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27亿。随着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深入开展,几年来,我市取缔了一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违法违规开采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并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泌阳铁矿区由34 家小铁矿整合成4家;确山县通过资源整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146 个,由原来的308个整合为现在的16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一些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有反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一些突出问题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深层次问题

1.矿政管理手段滞后

我市非法开采屡禁不止,主要是囿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模式,处于被动管理,根治非法采矿的相应对策没有跟上。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高压态势,但是由于矿政管理存在一些缺陷,难以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恶性循环。矿业权[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双轨制并存一天,就会出现无偿取得者采富弃贫,有偿取得者想尽办法超层越界问题。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矿政管理中探矿权管理薄弱,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打着勘查的幌子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探代采。一些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勘查许可证是登记取得,进入门槛低。但这一鼓励风险勘查的规定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他们从低门槛进入勘查领域后,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采矿,多年来一贯实行的执法手段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面对的是点多、域长、面广的辖区,人力不足,经费有限,交通工具短缺,技术手段落后,难免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出现空白点。

2.法制不健全

在我国各地有这样一种现象,如果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只要被抓住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要是有人非法开采砂、石、煤等矿产资源,查出了以罚款了事,很少有人被判刑,除非规模巨大、危害极大、发生事故。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立法工作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其他专业法一样被批评为“软法”,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打击不力,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市(县)基层没有违法数额鉴定权,造成对其定性难,按规定非法开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煤矿就能定案处理,且只有省、自治区有资质部门能评估。当地政府由于资金有限,难以经常请其前来评估,即使评估出了结果,非法矿主也早已闻风而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保存非法采矿工具和矿产品的权力。可以想像,没有没收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对猖獗、狡猾,甚至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其威慑力能有多大?

3.源头没有管住,合力尚未形成

非法采矿离不开两个渠道:一是火工用品;二是销售矿产品。目前对炸药、雷管火工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监管力度不够,无证矿山的火工用品有的来自有证矿山,有的来自非法渠道。由于来源渠道较多,有关权力部门又疏于巡查监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实践中又没有严格把好准运关,准运检查不严,有非法转卖准运证的现象,特别是等米下锅的发电厂、焦化厂、冶炼厂、建筑单位全部收购,导致无证矿产品畅通无阻。取缔打击非法采矿,涉及到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在工作中往往有推诿扯皮现象,各唱各的调,缺乏密切配合,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

4.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

由于长期以来不重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很多人不知道挖砂、取土、打石、淘金、采煤、探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难免使人误认为地下的资源就是属于自己的。这就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违法采矿。究其原因是法制宣传教育没有跟上。现实中,许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矿区居民、当地村民的矿产资源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乡镇干部和村民错误地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开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理所当然。

三、对策

1.削减矿山总量是治本之策

上世纪80年代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我市小铁矿、小石料厂蜂拥而上,峰期数量达到2000 多个。这些矿山企业规模小,且布局散乱,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其一,由于矿山规模小、安全投入少,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上的先天不足;其二,由于矿山布局无序,且进入残采期,不同程度存在过度开采、哄抢资源的现象,即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也给安全生产埋下了祸根。要解决此问题,治本之策就是“减量瘦身”,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近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对矿山企业采取了“关、停、退、合”措施,大力关井压产,推进规模办矿。“关”即加大关井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停”即到期即停,对采矿权到期的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期,强制其停办。“退”即有偿退出,对采矿权未到期,但已处于残采的矿山,鼓励其提前退办,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合”即推进矿山整合,在“关、停、退”的基础上,对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以区域为单位推向市场,公开招标,吸引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独家办矿。经过几年努力,我市矿山企业已由2000 多个削减到339 个。实践证明,这既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开采率,更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监管。

2.抑制矿业暴利是“清源”之举

近年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暴涨,办矿者趋之若鹜尤其是一些矿主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只顾生产,不讲安全,甚至铤而走险,严重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暴利即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直接“诱因”,也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抑制矿业暴利入手,加大办矿成本,抬高办矿门槛。一是加大矿业有偿开采推行力度。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虽然对新开辟的矿山资源实行了市场运作,但对原有矿山采取协议出让办法。这种“双轨制”必须尽快消除。无论新开辟矿山,还是原有矿山,必须全部推向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开采。二是加大矿业开采的税收力度。近年来,矿山企业多由个体兴办,为逃避税收,其产量和经营收入根本不记账或记假账,致使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难以足额征收。对此,必须坚持多管齐下,改进征收方式和记征手段。目前,我市建立了由税收、电力、公安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矿山税收联合管理队伍,定期按矿山用电量、用火工品量核算出其产量,作为应纳税收的依据,提高了征税的科学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问题的发生。同时,探索建立矿山生产的全天候监控,提高对矿山产量计量的准确度,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三是加大矿山安全事故处置补偿力度。对矿山事故,严格按照河南省死亡补偿规定高限执行,重罚重处,让矿主真正感到死不起人,迫使其强化安全意识。四是加大矿山“两金”征缴力度。进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投入。五是加大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展力度。把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分期分批推进,尤其是把矿山采掘工、施爆工、运输工等安全系数较低的井下作业人员作为参保重点,切实维护矿山企业职工利益。

3.加强专业监管是内在需要

矿山生产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客观上决定其生产作业和安全监管的专业性,但目前矿山从业人员和监管队伍远远不适应这种要求。就从业人员而言,整体素质偏低,管理人员不懂规程,矿工没有经过专业安全培训,以致在作业中冒险蛮干、违规操作。从监管队伍看,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效能和水平。因此,近年来我市在狠抓矿山企业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矿工等安全培训的同时,突出加强了矿山安全专业化监管工作。一是建立专家会诊制,定期巡回排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政治水平。二是实行安全矿长委派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矿山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矿长和安全主任分别向铁矿委派,具体负责铁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严格实行跟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铁矿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这些委派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绩酬挂钩,全面掌握矿山资源,根据开采进度定期为矿山进行水患探防、冒顶防治,提高事故预防水平;二是组建专业应急救护队伍,从相应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护队,进行专业化培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4.坚持依法治矿是有效途径

依法治矿是规范矿山秩序,确保矿山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矿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形势所趋。推进依法治矿,首先要明确责任严追究。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归口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安监、煤铁矿行业部门、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杜绝扯皮和“掣肘”现象,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履责不到位行为,确保矿山监管体制的良性运行。其次要抓好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的落实。以推进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重点,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矿山安全生产规程,凡放开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按安全生产标准整治到位,并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安检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乡镇“三级”定期下井复检制,及时排查整治安全不达标的问题,力促矿山企业严格按安全规程生产。再次要坚持长期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受矿业暴利影响,无证非法开采难以禁绝。对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多层面、不间断巡查机制,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第四要坚决整治“矿业腐败”。近年来,“官矿勾结”已成为妨碍依法治矿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治矿必先治“人”。要在对不法矿主予以重罚的同时,加强党政干部特别是涉矿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等途径,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同时,把治理“官矿勾结”引向深入,彻底清理查处以各种隐性方式入股矿山的行为,打掉不法矿主的“保护伞”,清除矿山安全治理中的“绊脚石”。

(1)要依法持续地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矿业勘探和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矿山数量过多、探采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实施规划管理,有效调控矿业产业结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矿山布局,解决大矿小开问题。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逐步加强对矿山企业资质管理,提高企业进入矿业的门槛。

(3)要逐步实行对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从国民经济建设不同的重要性出发,针对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实行动态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切实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特别对零星分散矿产在不破坏环境、安全生产有保证的情况下,简化办证程序,合理利用资源,避免因办证程序繁琐、要求条件苛刻造成无证开采。

(4)要坚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原则,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的新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积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减少自然风险,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要加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力度,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机制。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应该是有偿的,要改变企业依赖行政审批、划拨等办法,无偿获得开采权的做法。要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估,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对于不同的投资者给予同等待遇获得探矿权和开采权,这一方面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尽快解决矿业权双轨并存问题。我国行政划拨无偿授予矿业权与市场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不仅仅是收益上的差距与不公平,而衍生蜕变出诸如超层越界、非法转让、官煤勾结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力抓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工作,尽快实现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上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有偿取得,能够增强矿业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调动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积极性。

(6)从源头上查堵监管漏洞,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一是要严把准运关,切断非法采矿者的销售渠道,使他们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无处销售,他们也就无利可图;严查转卖准运证行为,对违法收购矿产品的企业主和个人绳之以法。二是严把火工材料供应和使用关,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查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和使用火工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火工材料的矿业权人。各地要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拳打击。特别是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要加强应对措施,不给违法分子非法采矿的任何机会。同时要增加毁井封口资金投入量和力度,以此来增加违法开采的难度和成本,使其没有违法采矿的能力。非常时期还可以成立矿产资源110。

(7)全面实行动态执法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整体联动功能。实践证明,实行矿产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从源头防范非法采矿的重要举措。动态巡查对游击式乱采滥挖及特殊地域的非法采矿行为的预防、消灭十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法院、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综合执法整体功能,积极争取多方力量,形成合力。要严肃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打击非法采矿中明确职能与责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不让非法采矿者成为漏网之鱼。

(8)加快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重拳打击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必须从法制和机制上加以完善和强化,堵塞监管上的漏洞。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应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有重大突破,使操作性更强,打击力度更大。

10、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二、采矿方法和开百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度、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
四、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五、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安装齐全、可问靠。
六、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七、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里符合要答求并安全可靠。
八、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安全内措施。
十一、水文、地质及容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