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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配备安全员违反

1、你们项目该配备几个安全员,你清楚吗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企回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答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2、工程造价超过3亿的工程必须配备多少个安全员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未配备安全员违反扩展资料: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员的配置是根据建筑面积来的。以下是普通的民用建筑的配置;

一万平方米以下配置1人 。

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配置2人 

五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1、这还是总包单位的配置要求,现在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各分包单位都要有自己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个是分包单位的,要求他们有的就可以了,通常是挂靠,有个本在,人不一定在现场的)。比如水,电专业都要有自己的安全员。 

2、对于特殊的施工项目, 则会有特殊的配置要求。比如大型工程,危险工程(地下,涵洞等都不是按面积来配备的)。 

3、对于普通项目,但是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置,但是不得小于最低要求。有的时候,还会有地方安检站的特殊要求,看下通知就可以了。因为地方不同,要求也有不同的。

3、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罚款多少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专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属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该如何处罚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五区建设局(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继续推行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度,继续推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责任目标明确,年中过程检查、考核,年底综合验收、评价的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考核机制。
2.贯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创新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办法措施为目标,改进安全监管方式,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二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着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进施工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三是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作为年度共保责任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条件。
3.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建设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等规定;二是按照即将出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三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
4.推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从安全监管的机制着手,把施工安全监督转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促使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监督管理,把监管资源转变为差异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能效率。对安保体系完善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减少检查的频率频次;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存在“三违”或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纳入“黄(红)色通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率频次,加大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实时记录安监情况,及时录入企业、“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曝光并与市场准入、招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5.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关,要依法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承揽工程;二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把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紧密联系;三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把项目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联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挂钩,达到动态监管。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建议发证机关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整治方案,深化对深基坑工程、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过程检查,对组织不力的施工企业,要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我市建筑施工以高处坠落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7.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是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在特、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抓好试点,培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树立典型,适时召开观摩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评选办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报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与节能、环保、绿色施工结合起来,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创优意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推行环保绿色施工。
8.大力推动“科技兴安”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和材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推进安全科技开发,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安全科技产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促进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活动,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应用工作,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
9.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通过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实现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预警预告和处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推行电子安全监控,在重点监控项目强制推行电子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加大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不断完善扩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库,通过项目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10.积极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危险源评估等服务。采取“管理部门推行、施工企业负责、中介组织参与”的方式,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规范行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
11.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机构作用,加强监理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理报告制度,强化监理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理安全工作,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12.探索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随着我市轻轨交通一号线的动工,轨道交通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施工阶段,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
1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在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宣传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现场举办“民工业余学校”活动,开展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认真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着重抓特种作业人员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开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时组织监理人员就如何做好现场监理的安全进行专题研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监理安全的业务素质;五是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安全依法监管水平和能力。
14.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外地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审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15.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支付单列、合同备案、现场考核、竣工评价、决算审(核)计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建筑面积与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的关系

建筑面积与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专按建筑面积配百备配备。

6、简述收问项目负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7、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对现今社会的影响?

施工企业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建筑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率一直较高,尤其在当前大建设、大开发、高层建筑数量越来越多,造型亦越来越复杂,大量使用大型施工机械,抢工期、赶进度等情形下,事故发生率更是居高不下。

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是对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的动态综合管理,现阶段也是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管理。为保证施工安全,建设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必然会按照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对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严、更高的目标。虽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行业的高风险,有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各方面的原因所决定,但最主要原因本人认为还是施工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等几方面。下面,本人就施工企业目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原因分析

1、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较低。

现今,很多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队伍严重不足,尤其是高素质安全管理人员。部分项目部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且大多数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安全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和预控,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原因:由于国家及建筑行业长期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较低,很难吸引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很多都是原先一线作业老工人或学历较低人员,他们文化素质较低,不懂电脑,基本不存在可持续学习能力,很难适应现今复杂、高难度的建筑施工技术对安全的要求。虽然有些企业培训了一些学生作为安全员,但现场并没有多少真正学校毕业的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他们大多只是挂着安全员这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及质量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

2、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养差,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复杂施工安全技术的要求。

较多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较低,编制的专项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可行性、针对性,只是将其他工程的相关内容七拼八凑、生搬硬造到新的工程上,驴唇不对马嘴,目的是应付安全报监,领取施工许可证,现场根本做不到以方案指导施工,而是随心所欲,任凭作业班组和特种作业人员自行其事。

原因:技术人员在成长过程中,由于长期对安全的不重视,很少系统认真学习过各类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很多人员又未认真学习过规范、标准、可行性强的各类安全专项方案,导致编制的方案空洞、无针性强,甚至违反规范、标准。

3、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丛生,文明施工较差。

原因:较多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普遍还存在重生产、抢工期、赶进度、轻安全现象,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自我管理、自检自查要求不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执行力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投入未必会出事,节省下来的就是利润”,舍不得资金投入,导致现场无专职安全员或身兼数职,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欠帐多,安全隐患丛生,文明施工离标准、规范相差甚远。

4、企业未能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标准、规范和差异化管理,安全管理落后、粗放,不精细。

原因:很多施工企业缺乏既懂安全管理,又懂安全技术的高素质安全管理人才,无法对现场施工安全制订出规范、标准、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方案,也无法对企业中长期的安全生产提出详细、可行性的发展规划。

二、主要对策措施与建议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重在防范。施工单位应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安全管理队伍,日常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指导,强化落实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良性发展。

1、各级安全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企业首先需要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应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这支安全管理队伍中一部分人员可以是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定向培养的,以后就跟随其在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另外一部分属于企业储备的,在各现场调配使用,人员不够时可由项目承包人再从市场聘用。这些安全员学历为高中或职业院校毕业已足矣,或从企业中从事机电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中选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培训,经过几个现场实战,即可完全胜任初级安全员见注的工作。按现今工资待遇,应该来说他们比较珍惜这份工作,甘于专心长期从事安全工作,只要企业正常经营,就能够保证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企业应招聘部分安全工程或工民建专业的优秀学生,重点培养成为既懂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中高级安全员见注。这些人理解能力、接受能力、学习能力都比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经过主管部门的重点培训和施工现场的实践,几年后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即能达到较高水平。这些人员以后一是进入企业技术或安全管理部门从事安全技术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包括参与或负责现场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及施工过程的监控;二是担任企业承接的一些较大工程(如成片开发小区)或规模大、造型复杂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现场安全总管,总体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应利用日常检查、安全例会或现场实践指导等方式,对安全员开展电化投影教学和现场观摩教学,以迅速有效地提高安全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培养他们在现场发现隐患,解决隐患,预控隐患,企业的管理部门才能从现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代替现场安全员,像救火队似的忙于检查现场各类事故隐患的工作中转变出来,重点转为指导检查各级安全员工作,发现和解决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制订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长期发展规划等较高等级安全管理工作.

8、单位电梯无配备安全员去哪里举报???

所属管辖区域内的安监局。
1、 全面管理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和节能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保证本单位电梯安全、节能必要的资源投入。
3、 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百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4、 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度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 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应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
6、 拟定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并申报行政领导批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回应急演习,成员都必须参加。
7、 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8、 规定人员培训答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地方定期的培训。
9、 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10、 做好电梯使用证的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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