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报名,由住建厅安排时间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并考试,继续教育合格者会获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