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网 考试资讯 处罚监理_监理有罚款的权利吗

处罚监理_监理有罚款的权利吗

1、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求解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有什么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监理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吗?

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处罚监理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一般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监理有罚款的权利吗?

监理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支持。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只能按照国家《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规定,采取违约索赔的方式,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处罚监理扩展资料

监狱的功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5、监理有罚款的权利么?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百很清楚,只有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才可以按照经过核准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很明显监理单位包括甲方都没有这度个处罚的资格,法律、法规所授权的专只有人民政府所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行政处罚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面有详细的规属定处罚的机构要求。

6、怎么处罚监理

第一:根据招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对监理单知位及施工单位采取经济处罚。
第二:针对此事发工程部通知单,形成书面文件记录,公布处罚结果,并通知监理邀请监理部全体管理人道员及施工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参加专题会议。
第三: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公布此事造成的质量缺陷图片,表明贵工程部就此事的态度,并要求内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表态,且要求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为杜绝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采取相关措施。

如果质量问题容影响结构安全,建议严格按合同要求办事!避免留下后患!

7、对监理单位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处罚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copy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zd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怎么对监理处罚 要详细内容

我也非常鄙视你,我是监理,监理现在已经很难当了,一个高端职业国民化 搞成农民一样了,你内TM还处罚监理。要处罚可以 拿出你的依据,说白了 监理跟业主也不过是合同关系,难道你是质监站的容孙子?

9、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9)处罚监理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网络-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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