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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辽宁定额

1、有没有辽宁省[辽宁省,简称辽,寓意“辽河流域,永远安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南部,是中国东北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结合部。]工程量[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各个分项或子分项工程和构配件的数量。]清单[清单,是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qīng dān,指的是详细登记有关项目的单子,如:曹禺 《日出》第四幕:“这是你的薪水清单。]计价[词语 计价 拼音jìjià  注音ㄐㄧˋㄐㄧㄚˋ基本解释计算价钱:~器ㄧ~标准ㄧ按质~。]办法?

辽宁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与承包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管理总站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变动。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项目,编制人可依据工程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第十条
工程类别由招标人自行确认,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以规定格式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自接到工程类别确认文件3个工作日内,加盖“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后,返给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是指专业人员配备达到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数量和标准。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造价员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只能以本单位的名义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为其它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三)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四)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使用费是政府在提供某些以交换为基础的公共产品(物品或劳务)时按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所收取的费用。]、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规费、税金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照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的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三)企业定额。

(四)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

(六)辽宁省现行各专业消费量定额及参考价格表。

(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八)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砌筑沙浆等配合比。

(九)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

(十)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十一)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填写。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封面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第四章 综合单价、合同价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价可采用固定价、可调价等形式,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与有关施工的设计图纸计算的项目、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约定因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变更对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或金额占合同价0.01%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诉规定以外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损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

第二十四条
索赔是指发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失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要的赔偿。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既时发生的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内的用工、机械台班、零星用工、赶工、停工等应予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必须由发、承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工程师签字认可,经发包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审核后生效。

第五章 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事项办理,出具的报告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专家鉴定。发承包双方应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影响工程结算办理的,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得以此影响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按合同争议条款的约定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委托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调解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检查机关的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提供判案的技术经济鉴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动中,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二款、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是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2、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你是要问怎么使用定额么?具体使用方法是很简单的,先计算各部分材料的工程量,比如钢筋,水泥,石材等等,按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乘以定额中的单位价格就可以了,再将各个小项相加即可以了。关于材料,人工费,损耗定额都是包含在内的,但是税金和管理费是要格外计算的。套定额并不麻烦,最麻烦的是工程量的计算,需要非常非常仔细。而且作为施工方和投资方在计算工程量方面方法有一点不同,当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啦。这点也要注意。
买一本关于土建预算的书看一下再实际模拟演练一个工程就差不多入门了。
祝你成功。

3、辽宁省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有什么区别

定额计价是自己算工程量,再套定额。清单计价是招标方给工程量,自己再套定额。一般除了政府工程,都是采用定额计价的

4、谁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4]21号文件

你的文号不对吧????下面是文件
===============================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 [2006]29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州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⑴ 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 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费,以及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⑶ 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⑷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资。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保险费是指被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
1.技术措施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费用。
(4)垂直运输费用、高层建筑增加费。
2.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成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茖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其他措施费: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难销及照明用电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不、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有。
(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发生的防护和保护措施费。
(6)冬雨季施工费。
冬期施工费:是指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降效、除雪、水砂石加热、混凝土保温覆盖发生的费用。
雨季施工费:是指雨季施工的人机降效、防汛措施、工作面排雨水。
(7)其他:上述内容未包括,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发生的措施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议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底值易耗机械,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批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位复测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售货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部分 各类工程适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1)
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公用广场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基础等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其他各类构筑物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2)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燃气热气管道安装及其人工土石方、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专业承包
1.地基及基础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地基及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

5、套用辽宁省定额与河北省定额有什么区别

具体的区别说不太上来,不过有一些省里自己的规定,比如机械设备,根据各自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规定的一些添加剂、施工工艺不同,其定额内容会有所不同,对人员要求、措施费用也会有所不同。如严寒地区对保暖费用、施工时间季节都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6、辽宁省造价关于2010定额人工费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建委、财政局: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每工日增加
5
元。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由
40

/
工日、
55

/
工日、
65

/
工日,调整为
45

/
工日、
60

/
工日、
70

/
工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作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予调整。

7、辽宁工程造价定额(土建)和黑龙江工程造价定额区别大不大?

很大,定额是每个省的定额站编制的,像辽宁是08年的定额,而黑龙江而不是,里面有工艺以及单价均不同,我用的是筑业的,比较不错

8、辽宁建筑预算定额是一类造价高还是三类高

你是说取费吗?三类的高

9、辽宁省建设工计价依据包括市政定额吗

辽宁省建设工计价依据包括市政定额。
详见下面的文件并希望你能够正确理解。
注意:建设工程和建来筑工程是两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源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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