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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1、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业主单位 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科职责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主管全处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运行、电力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工作的概念是劳动生产。]。
2.建立完善与本行业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并参加本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组织和领导本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6.本处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要尽快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二、分管水利工程管理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负责落实防汛值班,安排编制防汛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处的防汛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本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水利工程发生重要险情和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分管灌溉管理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灌区的实际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制定和完善灌溉管理办法,指导灌区用水管理办法的实施;
4.主持、研究的解决灌区用水中突出的问题,对水事纠纷和水事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
5 做好全处各站的灌溉管理,指导制定灌溉用水计划,从管理上确保灌区安全用水。
6.在灌溉管理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四、分管电力生产工作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电站的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指导全处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五、 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协助处领导统筹协调全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协助处领导认真落实本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及分析完成情况;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针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负责会议记录;
4.协助处领导确立和修订本处安全生产制度及规定;
5.协助处领导制定和完善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拟写安全生产综合性简报、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等材料,收集安全生产月报表,并对上级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六、工程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全处水利设施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及时查处事故隐患;
3.编制全处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组织全处水利工程防汛、度汛工作;
5.制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扩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宣传检查工作;
3.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协助业主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参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水电建设工地发生险情事故时,组织有关部门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八、灌溉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灌区用水管理办法;
2.根据水情、雨情及气象预报编制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蓄水方案,指导灌区用水工作;
3.合理对百丈水库和主干渠水量进行调度,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保证灌区的灌溉用水;
4.及时深入灌区进行用水调查研究,处理用水纠纷,营造团结和谐灌区。
九、防汛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处防汛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及防汛地段实施防洪调试;
3.编制防汛预案,合理安排防汛值班,保证汛情传递畅通,落实防汛物资、交通工具,切实准备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4.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险情。
十、综合经营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电力法》,对全处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检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全处电力生产单位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电站生产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检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落实;
5.发生电力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与有关单位一起追究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负责全处交通、档案、保密等项工作的安全管理。
2.建立本处车辆、档案、保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负责对本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年审。
4.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驾驶员违章行驶。要确保安全生产用车。对违章行驶造成损失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5.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维护工作,按时为车辆投保。
6、负责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安全及全处各类挡案的安全管理,确保文件保密安全。
十二、保卫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负责全处的治安、消防、保卫等工作的管理。
2.对全处生产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对全处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4.对各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辖区公安部门搞好内部保卫工作。
5.对全处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三、工会的安全职责:
1、督促并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2、对职工进行遵守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组织并协助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5、工会应当[【词目】应当【拼音】yīngdāng【基本解释】1. 应该你应当照料你自己2. 承当;应付次日,杨雄自出去应当官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纠正。
7、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9、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和女工受到保护的权利。
十四、各干渠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水利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工程、车辆、消防、用水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定期对大坝、渡槽的位移观测,制定所辖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所辖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五、各电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电力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地电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水工建筑、车辆、消防、机电设备及电力输电线路和安全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六、水库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及《防洪法》;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加强大坝的观测,制定大坝防汛预案;
5.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闸门、车辆、消防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措施防护林区火灾;
7.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和报表。 [转自: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 http://www.yuxihe.com]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这个是要分行业。对于安全生产法5类高危行业行政许可的分工大概是:
矿山——安监局百
建筑——住建局
危险品——危化品(安监局)、烟花爆竹(安监、公安、质监)、民爆器材(国防科工委)
道路运输——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
金属冶炼——安监局
其他行业基本都在安监。

对于一些其他专项管理也分到专业政府度机构。质监负责特种设备、公安负责消防、交通就多了(民航、交通(含铁路)、水上等等)
而且很多机构都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回责,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里面就很多:安全负责综合管理、公安负责公关安全、质检对危化品下发生产许可对质量监督、环保对废弃危险品处置、交通运输负责水陆运输、民航负责空运、卫生负责毒性和救援、工商负责发照。

现在国家在强化各级安监答局对安全监督的管理职责。比如以前有一个煤矿和非煤矿上的区别,好像国家也把煤监合到安监下面去了。职业健康管理也由卫生部门划到安监部门了。

3、水利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哪些

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答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科室安全责任制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安全责任制)

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安全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全面负责分公司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三、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
四、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 并负责贯彻落实
五、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责审查分公司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深入基层检查不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八、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九、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十、维持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十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因无设计、工作面无规程,临时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其不合理而发生事故的,主管人员要负责任。
三、 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 负责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定期组织避灾路线的演习。
五、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研究讨论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六、搞好各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经常深入项目,积极指导各个项目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教育、考核工作。
九、积极参加全集团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
十、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掌握基本建设市场和工程市场动态,提出本企业的安全经营方针、市场上的安全风险。
二、负责对各个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超资质承包,发包。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督促其按协议实施。
四、合理规避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收集整理有关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费用、建材等有关情况资料,建立信息档案,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底、招投标提供可靠依据。

经营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经费,并督促其合理利用。
二、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安全事故费用的支付和监督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有关部门(科室)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公司行政,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安全工作.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
四、把生产纳入先进项目部(队)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支持各部门(科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为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党,团员.无事故活动,协助工会,团等组织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八、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在审核各专项方案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综合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5、作为水利局领导干部,您对浙江省水利厅制定政策、工作部署、检查监督等方面有何要求?

近年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狠抓安全生产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2007年,全省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和铁路交通四类事故同比下降了16.2%;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了14.4%,下降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个百分点。

一、实行”一岗双责”,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主体,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关键是要把党组一班人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上来,真正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2007年四月初省内个别市县安全监管局发生了违纪违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安全监管干部有的感到压力挺大。在这种情况下,新到任的金华局长深深感到,廉政建设是队伍建设的生命线,队伍要稳定、安全监管工作要做好,必须抓好廉政建设。在履职第一天的见面会上,疾患局长郑重地提出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的要求;并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制度是《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主持召开的第一个全省安全监管系统的会议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组织的第一个专题学习是为期两周的政行风建设教育活动。局党组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 “一岗双责”。党组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抓好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承担廉政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反腐倡廉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布置、一起组织落实、一起检查考核。去年底,在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时,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落实责任到位。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和职责,责任落实标准、考核方式和责任追究均作了明确规定。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局党组要求,也都制定了本部门、本单位的责任制,在全局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凡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一律取消评先受奖资格,并按照分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不仅这样规定,也这样执行。

三是支持纪检工作到位。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具有特殊性,责任大,任务重,局党组十分关心和支持纪检组工作。全局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都认真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局党组明确提出,纪检组要加强对局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对此,纪检组作出规定:在工作中重点对局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重大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同时,对局机关处长和直属单位领导提出了加强监督检查的意见。确实使纪检组能够大胆放手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去年,局纪检组先后6次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审批、执法稽查、治理行风等环节,对违反工作纪律,吃、拿、卡、要、报的处室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局党组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为他们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坚持从严治内,树立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不断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力度,推动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有的不法分子不惜用金钱”开道”、”攻关”,拉拢腐蚀执法人员。局党组利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举一反三开展教育,亡羊补牢建章立制,抓住重点加强监督。

第一,常敲警钟搞教育。一是印发”警示笺”。在局机关不定期印发《反腐倡廉警示笺》,将一些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有关警示言论等及时宣传到每个同志,给大家以教育、启迪和警示,从而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特别是重点工作启动前后、重要节假日前后等关键时期,进行针对性教育,做到提前打招呼、敲警钟。二是坚持”五必谈”。认真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对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上岗前必谈;对新调换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上岗前必谈;对新调任重要工作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谈;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必谈;在重大执法工作开始前对相关的人员必谈。去年,纪检组共对50余名干部进行了谈话,发挥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联络沟通,充分发挥家庭这个以感情、亲情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细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了省局机关处长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家属参加的廉洁从政座谈会,认真听取家属的意见,解答家属关心的问题。组织大家观看吉林省纪委摄制的警示片《权钱交易的代价》,特别是原白山市委书记王纯的典型案例,在干部家属中引起了很大震动。大家一致认为,作为家属,在事业上要多一点支持、感情上多一点寄托、生活上多一点理解,督促协助爱人过好廉洁从政关。局机关监管二处处长家属是长春市某区政协主席,开展活动时因公出国未在长春,回来后主动找到纪检组长要求补课。

第二,扎紧篱笆建制度。从严治内,制度建设是保证。近年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年初都制定下发《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局党组制定了《贯彻落实”规定”方案》;针对安全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随意性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质量不高的问题,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试行)》;对照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中群众反映的17条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了《省安全监管局2007年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责任制》。通过建章立制,为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盯住重点严监督。一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环节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干部选拔使用条例》,对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程序办事,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同时,实行纪检监察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的干部由纪检组在廉政上把关,作为党组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的监督。制定了《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察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系统开展了执法监察活动,去年全系统共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0409份,仅有2起引起行政复议。2007年全系统查处事故178起,局纪检组重点调阅了延边、白城、辽源、长春等地区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了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在购置办公用车、微机、监管器材等大项物资采购时,都由纪检组同志派员监督。去年,局直属单位宣教中心进行办公楼建设,监察室主任全过程参与招投标。

三、加大源头治本力度,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解决执法机关的违规违纪现象和腐败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去年,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在这方面下了功夫,做了一些工作。

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去年6月,按照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组建了行政审批办公室,在省直机关执法部门率先将原5个处室的审批职能全部划归行政审批办公室,进入政务大厅,进行集中审批。彻底解决了”前接后批”、”前店后厂”的问题,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并把审批流程分解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六个环节,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了审批权力运作,保证了行政审批的优质高效和规范运行。去年审批办共收件2926件,按时办结2848件,办结率97.3%。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原来60个工作日压缩到45个工作日,并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为了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和工作脱节的问题,建立了监管处室与审批办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落实了审批与监管的职责。职能处室负责日常监管,根据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及时通报审批办。审批办在组织”三同时”、企业现场复核等工作时,职能处室派人参加。由于审批环节减少了,办事效率提高了,受到基层和企业普遍欢迎,上级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二,减少行政许可–下放权力。随着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总局13号令的出台,事故处理、处罚权限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对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将原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权限下放到各市州局负责;非煤矿山许可、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权力下放工作也正在调整之中。将省局直接监管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具体监管职责下放到市州或县,省局由原来直接监管的22户企业调整为只负责14户中央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推行政务公开–透明用权。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了两次梳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许可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不便民、无实效的程序予以修改。将梳理后保留的16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制定新的流程,并在网上发布,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固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每月定期发布《信访情况反映》,及时通报信访办结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都能认真受理、及时答复,群众比较满意。

今年新年伊始,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在研究筹划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时把工作重点放在:关注民生,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通过查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安全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四个环节是容易发生事故背后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的重要环节。结合吉林的实际,对症下药,针对每一个环节,制定了6条具体措施,努力开创吉林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更新更好的局面,确保”隐患治理年”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6、我国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是什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实施单位。]: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已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吴邦国副总理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任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督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 主要职责是:
①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②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③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国家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2.国家安全监管管理总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职能包括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变,表明了我国政府强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②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③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④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⑤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的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⑥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⑦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⑨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⑾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⑿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其职责如下。
(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2)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租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9)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或组织。](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8、水利工程全套安全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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