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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理细则

1、谁有江苏省得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发我邮箱lin5230@126.com

要“江苏省的土方(监理实施细则)”太笼统了,问题问得不明确:
一、江苏省既是长江体系,又属淮河体系,你的工程是哪个区域的?
二、土方工程是纯土方工程?还是附属工程?是房建还是市政?
我这里有一份房建类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监理细则
》供你参考:
目 录
l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1 基坑支护
2.1.1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
2.1.2 喷锚支护施工
2.1.3 预应力管排桩施工
2.2 基坑土方开挖
3 监理方法
3.1 施工准备阶段
3.1.1 熟悉设计图纸
3.1.2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3.1.3 审核施工方案
3.1.4 检验进场材料质量
3.2 施工阶段
3.2.1 水泥搅拌桩工程质量监理
3.2.2 喷锚支护工程质量监理
3.2.3 预应力管排桩工程质量监理
3.2.4 土方工程质量监理
3.2.5 基坑降、排水
3.2.6 基坑变形监控
4 支护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 适用的主要规范、标准

1 工程概况
常州***项目工程位于武进区湖塘广电中心西侧,由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本工程具体概况如下表:
工程名称 常州***城 位 置 常州
占地面积 29985m2 建筑面积 30万m2
总体布局 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商业裙楼、地下室、公寓及住宅楼。
建设单位 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事务所
监理单位 ********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
2 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1基坑支护
2.1.1水泥搅拌桩
水泥搅拌桩的主要作用是止水。基坑支护方案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止水的成功与否,因此,水泥搅拌桩的施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
重点监控项目包括:搅拌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升或下降时间是否过短、喷浆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水泥浆水灰比及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等。
鉴于本工程深层水泥搅拌桩长度较大,在较深部位(一般9m以下)的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因此,深层水泥搅拌桩施工是监理的难点。
2.1.2 喷锚支护
喷锚支护结构在本工程支护结构中占较大比重,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大面积基坑侧壁的安全,因此是本工程监理的重点。
重点监控项目包括:
1)锚杆施工:锚杆位置、入射角度、锚杆长度、水泥浆水灰比、注浆压力等。
2)喷射混凝土面层:网筋绑扎及固定、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实际喷射混凝土厚度等。
2.2 基坑土方开挖
基坑土方开挖应与护壁结构尤其是喷锚支护结构交替进行,应按规定的顺序,分层分段开挖,无序开挖或局部超挖将危及基坑及围护结构的安全。因此,土方开挖顺序是监理工作的重点。
重点监控项目包括:开挖顺序(总体顺序及局部顺序)、施工段划分、分层开挖厚度、每层开挖起始时间等。
3 监理方法
3.1 施工准备阶段
3.1.1 熟悉设计图纸
在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之前,监理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准确了解设计意图,同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
3.1.2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根据有关规定,基坑支护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施工之前,监理应对总包单位选定的基坑支护分包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其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
3.1.3 审核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审查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方案应全面、详细、可行,具针对性;应包括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应具有详细完整的监测方案;应具有全面、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等。
3.1.4 进场材料质量控制
根据本工程特点,结合施工单位所报初步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工程所有主要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子、预应力管桩及商品混凝土等。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进场后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所有进场的商品混凝土应具有配比单,附原材料(水泥、石子、砂、外加剂等)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混凝土进场后,目测混凝土表观质量,如是否离析、凝结,并对混凝土的塌落度进行抽查。
3.2 施工阶段
3.2.1 水泥搅拌桩工程质量监理
3.2.1.1 水泥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的主要作用是止水,同时对搅拌桩直径范围内土体进行加固,提高土体稳定性。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深层搅拌桩采用喷浆法施工。
2)深层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一般控制在被加固土重度的15~17%。为确保成桩质量,在正式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试验及水泥掺入量或水泥浆配合比试验。监理应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
3)督促施工单位在搅拌桩施工一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4)质量控制要点及方法:
a.桩定位应准确,桩身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桩位偏差过大或桩身垂直度偏差过大,不能保证平面搭接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并导致相邻桩在距地面一定深度后错位,止水效果降低甚至止水失败。深层搅拌桩的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监理应对桩机就位调整完毕后的对中情况及桩机机身垂直度进行抽检。
b.水泥品种应符合要求(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严格控制水泥浆的水灰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浆应过筛,并不得离析;控制送浆压力,控制搅拌提升和搅拌下沉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确保喷浆量,使每米搅拌桩的水泥用量满足设计要求。
c.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试验确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确保“两喷四搅”,保证水泥浆与土体充分搅拌。最后一次提升搅拌宜采用慢速提升,提升速度不大于每分钟0.5m。
5)质量检验
a.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并安装确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工程桩进行质量检查。检查重点是:水泥用量、桩长、施工过程中有否断桩现象、搅拌提升时间和复搅次数。对检查不合格的桩,应根据其位置、数量等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分别采取补桩或加强邻桩等措施进行处理。
b.搅拌桩应在成桩后7天内进行质量检验。宜用轻型动力触探所附专用贯入器取桩身水泥土样,观察搅拌均匀度,并以N10初步判断桩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
c.经轻型动力触探检验后,还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桩体进行钻芯取样,作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总数不宜少于3根桩。
3.2.2 喷锚支护工程质量监理
按照结构布置和作用机理的不同,喷锚支护结构可分为普通喷锚结构和土钉墙。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的是普通喷锚结构。
因场地地下水丰富,水位较高,故应在止水帷幕施工完毕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及喷锚支护施工。喷锚结构施工中,应有可靠的降水、排水措施。
1)施工工艺试验
锚杆正式施工前,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抗拔试验,试验数量在每一典型土层中应不少于3根。
2)锚杆定位与制作
a.锚杆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度不应大于3%。监理工程师抽查总数不小于5%。
b.锚杆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钢筋的规格、型号、长度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c.锚杆入土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因地质原因造成锚杆未全部打入时,应根据情况在临近位置重新加设锚杆。锚杆长度应经监理检查签认。
3)钻孔(引孔)
a.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土质情况较差,多为砂层(细砂、中砂)及淤泥层,因此应先喷射第一层混凝土后再成孔安设锚杆。
b.成孔完毕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安设锚杆,并及时注浆以防止塌孔。成孔允许偏差:间距±100mm;孔深±100mm;孔径±10mm。
4)注浆
a.注浆前,应将孔内的残留及松动的废土清除干净,开始注浆前或中途停顿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先用清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
b.注浆用浆液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c.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稳压时间符合要求,以确保每根锚杆的注浆量。
d.注浆时,注浆管孔底距离为250~550mm,孔口部位宜设置止浆塞。
5)钢筋网施工
a.面层钢筋网直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段网片间钢筋搭接或焊接长度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
b.钢筋网在喷射混凝土前要固定牢固,保证喷射混凝土时不移位。
6)喷射混凝土施工
a.喷锚结构的顶部地面应做混凝土护顶,护顶宽度不应小于1.5m。在坡顶和坡脚做好排水措施。
b.面层混凝土喷射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面上埋设控制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标志,并进行检查;标志间距不宜过大,一般以2m为宜,便于喷射混凝土时参照。
c.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应对配合比进行检查。水泥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MPa。宜采用中砂,石子粒径不宜大于15mm。
d.喷射作业应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一次喷射厚度不应超过规定值,且与预设的厚度控制标志吻合,在两个标志点间可拉线检查。作业面上有明显出水点时,可埋设导管排水。
e.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7) 质量检验
a.锚杆的质量检验,除常规材质检验外,还应进行浆体强度检验和锚杆抗拔力检验。
①浆体强度检验试块数量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砂浆或水泥净浆试块数量为6块。
②锚杆抗拔力试验应在锚固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后进行。试验数量为锚杆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③进行试验的锚杆应具有代表性,并按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最大检验荷载为锚杆设计轴向拉力T的1.2倍,且不应超过锚筋A*fptk值的0.8倍。检验加荷等级及观测时间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其中观测时间单位为分钟。
加荷等级/观测时间: 0.1T/5;0.25T/5;0.5T/5;0.75T/10;1.0T/10;1.2T/15。
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位移读数不少于3次。
④锚杆承载力检验验收标准:检验曲线的总弹性位移应超过自由段程度理论弹性伸长的80%,且小于自由段长度与0.5倍锚固段长度之和理论弹性伸长值;在最大检验荷载作用下,锚头位移趋于稳定。
b.喷射混凝土质量检验
①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试块数量为每500m2取一组。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可采用现场喷射混凝土大板方法制作。
②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喷射厚度可用冲击钻孔法或其它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为每100m2取一组,每组不少于3个点.
喷层厚度合格条件为:全部检查孔处厚度的平均值应大于设计厚度,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
③喷射混凝土外观检查,应无漏喷、离鼓现象。
3.2.3 钢筋混凝土排桩施工质量监理
深基坑部分护壁结构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桩。施工方法采用钻孔灌注桩。监理要点:
1)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项目是否完成。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设置供电及供水系统、桩位测量放线、安设泥浆池、沉淀池和排水设施、埋设护筒。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监理进行督促检查。另外,钻孔施工前还应按环保要求安排废泥浆、废渣的排放场地,并做好向外运输安排。
2)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完成。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以下技术准备工作:
a.施工图纸已进行会审。
b.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c.所有参与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
d.钻孔机械必须经过鉴定检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e.复核设计及业主提交的测量基线和水准基点,基线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并妥善保护,标定桩位和高程。
3)桩定位:根据设计施工图确定的桩径、间距及平面位置,依据基坑周边的测量控制点,将桩中心点投放到基坑周边地面。监理应对桩位进行复核,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准许施工。
4)设备就位安装
桩机就位依据为已确定的桩位。桩机就位后应垫平并进行对中及桩机垂直度调整。桩机就位准确方可保证桩位置准确,对中误差不应超过20mm;桩机垂直度符合要求,垂直度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方可保证桩身垂直度符合要求。
桩机就位并调整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对中误差是否满足要求,并对桩机机身垂直度进行抽检。
5)钢筋笼制作与安放
a.钢筋笼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主筋直径、数量、间距及箍筋直径、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箍筋与主筋点焊牢固。钢筋笼周边应设置防止钢筋笼贴壁的定位架,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b.钢筋笼安放应借助起重吊装机械,以保证钢筋笼垂直安放。鉴于钢筋笼上下段配筋数量不同,钢筋笼在吊装安放时,应保证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钢筋笼接长时,采用焊接接头,应注意焊缝长度及同一截面内钢筋接头数量符合规范规定。
c.钢筋笼尺寸允许偏差:主筋间距±10mm;箍筋间距±20mm;加强箍筋间距±50mm;钢筋笼直径±10mm;钢筋笼长度±50mm。
6)冠梁施工
a.冠梁施工前,应浆钻孔桩桩顶浮浆、虚桩头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外露的钢筋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b.冠梁的钢筋制作、绑扎及混凝土混凝土浇注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3.2.4 基坑土方开挖工程质量监理
1)基坑土方开挖前,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监理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资料进行审核。
a.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开挖方案、进度计划、急剧配置、劳动组织、监测方案、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基坑开挖方案应明确开挖分区段及分层要求、开挖顺序、出土路线、排水措施等。
b.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的龄期或放坡要求、基坑开挖时间、分区开挖区域及分段开挖深度、监测要求、其它质量和安全要求等。
2)基坑土方开挖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开挖方案进行开挖。
a. 基坑土方开挖应分区域、分层、分段均衡开挖。控制分区开挖面积、分层开挖深度和开挖速度,及时设置锚杆或支撑。对采用喷锚支护的工作面,基坑土方开挖应配合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支护结构交替进行,且在支护结构达到规定的强度值后方允许开挖。严禁提前开挖,严禁超挖。
b.基坑开挖过程中应确保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沟、上下水管道及煤气管道不裂不漏,防止水涌入坡后土体或流入基坑内,防止煤气管道破裂造成危害。
c.对基坑周边清孔进行巡查,严禁超堆荷载,如材料、弃土和重型设备等。
d.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e.对不连续布置的排桩支护结构,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后对桩间的土体用砌砖、插板、挂网混凝土等处理方法进行防护以防止塌落。
f.开挖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危及基坑工程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明原因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无异常后,方可继续挖土。
g.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做好降排水工作,详见3.2.5条。
h.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做好监控工作,详见3.2.6条。
3.2.5基坑降、排水
鉴于本工程场地地下水水位较高,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做好降排水工作。
1)基坑降水
为减少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造成的影响,本工程基坑降水是在对基坑周边进行止水处理后进行的。
开挖前根据地下水涌水量大小设置合理数量的降水井,确定降水速度。开挖过程中根据降水情况调整降水井数量及降水速度,降水井深度及降水速度应满足基坑开挖要求。
开挖过程中应通过水位观测井及时了解水位变化情况。
2)基坑排水
a.检查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地面设置的排水沟是否符合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排水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基坑内。
b.对放坡开挖面,应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按施工图要求在坡面设置排水管,坡顶、坡脚的排水沟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c.开挖至设计标高面后,应在坑底周边及基坑中间一定间距做好排水明沟及集水井,在集水井内安设潜水泵及时抽排坑壁渗水。
3.2.6 基坑变形监控
基坑支护工程是为了保证建筑基坑的安全,并为相邻建筑物和地下设施提供可靠保护,主要通过对基坑土体采取支档、加固和保护措施而控制基坑变形,保持基坑稳定性。一旦变形过大将影响周围环境、工程桩基和地下室施工,因此,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变形进行监测控制。
1)基坑变形控制的重点应放在现场监测上。基坑开挖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严密、合理、可行的监控方案。没有监控方案或监控方案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不得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2)监控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测量仪器及监测方法、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记录制度、监测结果处理要求以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3)监测点的布置必须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4)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基坑监测项目应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边坡土体顶部的水平位移、基坑周围地表裂缝、支护结构的裂缝、地下水位、周围建(构)筑物的沉降及裂缝、周围主要设施(地下管线)的变位与破损、基坑周围下水管、排污管的变位与渗漏状况、基坑周围地面超载情况、基坑渗水漏水情况等。(对支护结构顶部的沉降、基坑周围地表的沉降、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变形等可视施工过程中情形决定是否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该监测项目的原始值。
5)基坑变形的控制值和报警值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现场实际条件确定。通过合理的设计和严格的施工来控制基坑变形不超过控制值。报警值作为现场监测报警的标准,一般取控制值的70~80%。
6)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工程测量规范》有关变形测量的规定。观测精度不低于三等精度,即水平位移变形点的点位中误差为±6.0mm,沉降观测点高程中误差为±1.0mm,相邻点高差中误差为±0.5mm。
7)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室工程施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按监控方案对基坑变形实施监测,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观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将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变形情况对原设计进行核验并适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基坑监测资料并报送监理一份。监测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整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交一份完整的基坑施工全过程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监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果评价。
4 支护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 质量验收应检查的内容
4.1.1 一般要求
1)所使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包括钢材、水泥、砂、石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场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2)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计量;混凝土配合比、塌落度、强度等级;钢筋规格、品种;焊缝长度及高度,焊缝外观及质量;钢筋笼制作及安放位置;桩位;孔深、孔径、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压顶梁(冠梁)断面尺寸及钢筋绑扎等,应按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3)各种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
4)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试验、检验记录及检验批验收记录应齐全。
4.1.2 喷锚支护结构特殊要求
对喷锚支护结构,尚需提供以下资料:锚杆抗拔力试验记录及报告;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查记录;喷射混凝土外观检查记录。
4.2 支护结构验收
4.2.1中间验收
1)支护结构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有关工程记录和检验资料进行支护结构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有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监理、业主方参加,必要时邀请质监部门参加。
2)进行支护结构中间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a.支护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支护结构有关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
b.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c.钢筋、水泥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或试验合格报告;钢筋焊接接头、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d.混凝土、钢筋、旋喷、深层搅拌、喷射混凝土等施工作业记录和检查签证。
e.对桩身质量进行必要检查的动测、抽芯等监测和试验记录。
f.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记录。
g.设计变更通知和签证。
h.竣工图。
i.工程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和主要会议记录等文件。
j.工程测量记录和测量符合签证单。
k.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4.2.2支护结构竣工验收
1)支护结构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后,应在地下室完工后,进行最后竣工验收。
2)最后竣工验收时,支护结构除应满足本细则4.1条要求外,还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出现支护结构破坏、倒塌现象,不影响临近建筑物、周围设施、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支护结构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提交中间验收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a.基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b.基坑工程监测报告。
c.其它有关资料。
5 适用的主要规范、标准
5.l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5.2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15-20-97)
5.3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 50086-2001)
5.4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 94-94)
5.5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2、江苏省监理细则标准格式有哪几个

1.节能分部工程
2.深基坑支护工程
3.高支模工程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

3、江苏省监理规划和细则与其它省有不同吗?

监理规划和细则编制要求是全国统一的,编制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要真正能够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所以应在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则更能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来确定。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编制共同分析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监理措施和方法确定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示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中型工程项目对应于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在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的目的。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
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实施细则可按工程进展情况编写,尤其是当施工图未出齐就开工的情况。但是当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或按专业划分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在开工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条文中所列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当发生工程变更、计划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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