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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扣分怎么查询

1、建造师扣分在哪里查询

已经注册,行政管理单位会来检查,有违规的要扣分。
这些扣分在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面可查到。
浙江是浙江建设信息港

2、注册一级建造师被扣分在什么网站可以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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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里面的介绍到从业人员信息中应该就能查询到;

3、建造师信用分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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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级建造师违法如何扣分

建造师违法,没有扣分的规定,其注册证书可以失效,注销,收回,撤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5、建造师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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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造师证被扣分有什么影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项目经理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记分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从每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为期12个月,满分12分。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自动清零。所有记分记录存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第五条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3分、2分、1分四种。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第八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现场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制定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职责,并严格执行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第十条 被认定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经理,凡涉及上述记分项目的应按本细则进行记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要根据违反规定的事实,向项目经理当面发出记分告知书(见附件1),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记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申诉。记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复查。复查记分情况无误或未提出申诉的,向项目经理发出记分决定书(见附件2),并将记分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记分单位应妥善保存好申诉、复查等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记分决定后出现争议,由监管该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对出现失实或失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核实情况详细报告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四章 记分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但不足12分的,记分单位应当对项目经理进行约谈,按规定认定上报其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由记分单位责成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按规定认定上报其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本周期所有记分决定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按记分程序、记分项目和标准记分;记分单位对项目经理提出的记分申诉应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复查,应加强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记分单位应将监督执法人员落实本细则情况纳入监督规范化考核。发现监督执法人员对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记分的,监督规范化考核应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记分单位应加强记分申诉复查和结果运用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分管理工作情况。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检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记分管理情况。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记分管理情况。
检查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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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注册二级建造师扣分怎么办

一、如果工程出事故了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注百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职责中有: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所以解决方案也就只能是下一次挂证不挂章。
二、二级建造师挂靠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建造师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度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组织起草并印发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所列“注回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包含的“(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两条款,明确定义建造师答挂靠行为属于法规禁止行为。
同样,挂靠行为存在于其他实行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行业中,如建筑师、岩土师、造价师、会计师等等,无一例外成为违法挂靠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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