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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监理范围

1、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有哪些?

1988年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同时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从试行到强制实施,是解决建筑工作侧重竣工质量而不重视监管问题的历史选择;如今从强制实施到试水改革,则是解决监理工作难以发挥独立性第三方作用问题、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多元化的创新选择。

1、取消强制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不会弱化

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理,从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看,厦门、广州都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外部监理单位;取消强制监理更不意味着削弱工程质量管理,六地纷纷提出了建设单位自管、建筑师团队管理、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替代方案,广州还强调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难发现,取消强制监理实则将监理由行政性要求转变为市场化选择: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监督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2、取消强制监理,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深化

在推动监理走向市场之外,2019年9月国务院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既强调要“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也围绕“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首次提出“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

就前者而言,北京、上海、厦门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着手试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以及以雄安新区为先行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都致力于以创新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也为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指引了方向:一方面可以回归制度初心,向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另一方面可以聚焦现有优势,向专业化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角色转变。

就后者而言,广州市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试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以及此前安徽、吉林等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工作,都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也为监理企业参与政府质量监督提供了路径。

3、以创新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除了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外,近年来我国以三者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利用行政手段平衡参建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是政府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主要途径。其中较为亮眼的引导政策包括: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现质量管理关口的前移;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实现质量监管的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的挂钩,提高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在正面强化外,责任追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通过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倒逼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利用经济手段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符合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参保企业提高质量责任心,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应用职业责任保险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还侧重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通过构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制约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则是信息时代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造等建筑技术,引入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深化质量管控成为近年来的政策焦点;另一方面,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2019年以来的政策热点,如福建省住建厅开发启用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动态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监控;上海、北京、江苏、海南建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也有助于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强化质量风险管理。

在逐步取消强制监理的同时,我国更在创新工程监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取消强制监理不仅不会导致现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失控,而且在创新措施逐步落地的情况下,能够促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多元改革。对于监理行业而言,以监理服务水平求得生存、以质量管理能力谋得发展才是不变的前进方向。

3、安全监理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监理的由来
安全监理是一个新名词、新职业、新领域,它源于建设监理、工程监理。1988年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到1996年全面推行。
安全监理在我国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首先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在一些重大的市政建设项目中引入。经过几年的运作,成效显著,得到了建设部及其它行业的首肯和认同,从而使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三控制”(控制质量、进度、造价)改为“四控制”,控制安全成为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2 安全监理的定义
所谓安全 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
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3 安全监理与安全监督之区别
从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上看,两者没有多大差异,目标是一致的,但两者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一样,管理的力度就不一样,最终达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3.1 安全控制范围不同
安全监理是以宏观(较高的层次-管理层)安全控制为主。从招投标开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对承包商的选用、施工进度的控制和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等,起着举足轻重的制约性效用。安全监督是以微观(较低的层次-执行层)安全控制为主。只能侧重于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和安全费用使用的监督显得力不从心。
3.2 安全控制效果不同
安全监理单位同被监理单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经济实体,其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人员的个人得失和利益与被监理单位无关。监理单位为了履约合同,提高信誉打开市场,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和规范,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再者,安全监理是对被监理单位的领导人员、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直至具体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各级领导也是被监理被监督之对象。由于是异体管理,有着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因而不存在打不开情面和不买帐的问题。因此,停工整改、结算签单、停工待检、复工报验等整套管理程序都能真正发挥作用。由于管理力度增强,使安全文明施工的大环境变得更好。
再则,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的硬性制度,对承包商和业主都有同样的制约力。就总体而言,对较高层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约力度安全监理要比安全监督大得多。
安全监督人员是企业内部自己培养提拔的专业人员,其提升、任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人际关系等都与本企业紧密不可分割。因此,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中难免要考虑到企业和自己的得失,工作中难免畏手畏脚不坚持原则。再则,安全监督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多年,对上下各方面的人员情况都十分了解,工作中一是打不开情面下不了狠心,二是你即使能打开情面下了狠心,企业领导和下面的人员也不一定买你的帐,你毕竟没有对企业领导和人员进行约束的机制和权利(还得有胆量)。
4 安全监理与工程监理之区别
这里的工程监理指的是监理单位只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实际上以控制质量为主)的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是指实行“四控制”的监理单位设置的专门负责安全控制的监理人员。
从广义上讲,两 者 有紧密的联系 和许多共同点:(1)同属于合同环境条件下的社会监理范畴;(2)安全事故与质量事故的产生有相同的内部机理;(3)安全与质量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往往同时出现,且相互诱发。
其不同之处为:(1)工程监理实际上是以产品为中心,安全监理一般以作业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为重点;(2)工程监理主要是维护业主的利益,安全监理面向社会大众,维护承包商及作业人员的利益,解脱业主的社会压力;(3)质量事故可以补救,人身伤害事故无法补救;(4)质量事故有较长的潜伏期,安全事故则是突发性的。
5 安全监理的任务
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施工进度;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将安全监理的任务划定为:(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及危险作业等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另外,督促业主为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大环境,提供安全措施资金的保证也是安全监理的责任范围。
以上只是安全监理总的目标性任务,细化起来可按工程阶段及监理人员职责划分。按工程阶段性可分为: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竣工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按监理人员的职责划分为安全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员的职责等。 (吴瑞祥)

4、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监理的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编辑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工程监理的范围包括那些?

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类别,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知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不同资质的监理企道业能承接的监理业务内是不一样的。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资质审批核准的工程类别内进行监理活动,承揽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容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

6、什么工程必须设置 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百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度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问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答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专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属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强制监理的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做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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