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网 考试资讯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通知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通知

1、今天住建部刚发通知,一级建造师[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继续教育[教育,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增长能力经验,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让事物得以接近其最根本的存在,人在其中,慢慢的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而到以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上的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培训暂停开班,是真的么?可以留你个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复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制201558号)和住建部的有关要求百,决定暂定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度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今后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和培训结问果认定问题待住建部出台新政答策确定。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21日

2、一级建造师继续再教育是不是全国取消

一级建造师目前还没开展继续教育,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现在就算是05年考的证书,到现在不补继续教育也是可以直接注册的。
很快开展继续教育了,到时再看相关规定。

3、一级建造师再教育

(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未实施。
(2)一级建造师暂时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4、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是多少号文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并未取消,现阶段的继续教育只需要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就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申请人(Petitioner)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也可称为原告(Plaintiff)。]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4)一级建造师再教育通知扩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专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属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暂停还能延续注册吗?

不能,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才能注册。

注册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zd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容注册证书》。

(5)一级建造师再教育通知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6、现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暂停了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来求, 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自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10月百11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度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问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开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答通知。

7、一级建造师是否需要继续再教育?

需要继续教育。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后面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后面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六)接受继续教育; 以下略

8、一级建造师是否需要继续再教育吗

一级建造师需要继续教育e68a847a643133343135663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8)一级建造师再教育通知扩展资料

执业范围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9、注册一级建造师几年继续教育一次?

国家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求证书持有人,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建筑业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更新知识,同时延长证书的使用期又三年。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约半个月,考勤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做的话,会影响以后的注册,所以持证人一定要重视。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专业划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2006年12月12日《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对一些专业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参考链接:一级建造师_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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