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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

1、监理工程师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

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

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

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
。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关系。

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在履约过程中,就工程的质量方面,凡是对承包人的工作该检查的没有检查、该核验的没有核验、该该通知的没有通知、该不同意的批准了、该返工的验收了,这些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失职;就工程的进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组织项目的实施,以至于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而监理单位对此又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良后果,监理单位就是没有发挥作用,就是失职;如果业主按合同规定应该提供的条件没有提供好,有可能影响工期而导致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监理单位也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监理也就失去了服务的作用,也就是失职。
但是,上述所述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失职和违约,其实施责任都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监理而言只是没有发挥作用。没发挥作用最多等于没有参加。所以按照“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的论点,监理人的失职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构不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又在哪呢?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与其说是发包人处于对其投资的社会效益的责任感,不如说是处于其投资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首先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当然,监理参与不仅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中,社会公认的弱者(是指在工程专业方面)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对发包人利益的潜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监理人。监理人的失职行为可能诱发潜在侵害者成为事实侵害者,但决不存在着因果必然。侵害者应该对其侵害行为全部负责;监理作用的本质就是预防。

对于这样的违约,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时,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监理单位的违约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该对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包含三个要素,其一,监理单位存在过错;其二,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三,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监理单位的过错能够导致委托单位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②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④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直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损失。这时,监理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二、行政责任

执行建设监理制是国家实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直接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必须导致后果。

三、刑事责任

1、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其次,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实施了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并且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见,有些人认为“工程监理单位严重不负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不认真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纠正意见”从而导致工程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是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见《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的观点显然不对。我们认为,只有当监理单位故意串通或指令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设计)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监理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

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2、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的分类

工程建设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由民用建筑和工业/工程两部分组成:

1、民用建筑工程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的供水、供暖、供电、卫生、通风、煤气等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的各种管道、电力、电信和电缆导线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等附属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场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以及施工临时用水、电、气、路和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

(4)矿井开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气钻井,以及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业工程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设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而进行的调试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的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4、工程监理在工作中的依据有哪些?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copy、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百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4)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扩展资料

主要内容: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度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三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问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答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5、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copy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知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道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6、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监理都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回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答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知道合伙人

7、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有哪些?

按照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知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8、建设监理不到位,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扩展资料:

因此,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展开的,其范围含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监理覆盖我国所有的工程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无论是内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或是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一旦这个项目成立,政府有关部门即按照职责分工,从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强制性监理。

所有建设工程均允许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政府有规定的秘密工程除外)。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步骤,我国现阶段应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国家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项目。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也实行监理。

(2)建设监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

政府以贯彻国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和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把建设全过程都纳入监督的控制之下,实施强制性监理。按照我国当前的部门分工。

9、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涉及的主百要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度产法》及《民法》,以及《建设知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其他很多民商内事法律也会经常遇到,而更多的则是各部门、各容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10、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规范。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规范目录
前 言4
目 次6
1 总 则8
2 术 语9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1
3.1 项目监理机构11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11
3.3 监理设施13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4
4.1 监理规划14
4.2 监理实施细则15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16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6
5.3 工地例会18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8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20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0
5.7 竣工验收21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3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
6.2 工程变更的管理23
6.3 费用索赔的处理24
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5
6.5 合同争议的调解26
6.6 合同的解除27
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28
7.1 监理资料28
7.2 监理月报29
7.3 监理工作总结29
7.4 监理资料的管理30
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31
8.1 设备采购监理31
8.2 设备监造31
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33
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5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35
C类表各方通用表3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8
报验申请表39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0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1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42
费用索赔申请表4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4
工程竣工报验单45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6
工程暂停令47
工程款支付证书48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49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50
费用索赔审批表51
监理工作联系单52
工程变更单53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54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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