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生产来安全事故如何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源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百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度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怎样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某化工厂在一次生产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为某反应炉使用的年限和日期过久,导致反应炉发生爆炸。除负责在外车间生产的职工外,车间内的5名职工丧生。后有关机构要求事故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某化工厂因害怕被处罚的力度大,报告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是2人。化工厂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呢?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涉险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所以本案中化工厂对于安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
对于安全事故报告的其他的情形,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第五条也有所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有关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减少损失,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单位以后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不隐瞒,不虚报。以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事故发生的全面信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组织救援。
5、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一经查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6、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7、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渎职犯罪,因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对重大损失事后不报告,而渎职犯罪要求因渎职行为引起重大损失。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所触犯法律法规如下: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
事故隐报,瞒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参考资料:
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据刑法什么罪的规定处罚?
消防责任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某水泥厂成立于2004年,部分机械设备老化,导致生产效益不高。在厂长王某的一次车间巡检时发现,一个上料皮带靠近地沟处出现了明显裂痕,就叫维修工小孙过来修理,但并未将维修事宜通知皮带传送控制室的老李。小孙看马上就到下班时间了,上料带停着,老李肯定是提前下班回家了,于是就直接到地沟里对裂痕处加以修补。不料,正准备提前下班的老李看到巡检的厂长,立刻回到工作岗位上,启动了上料皮带,直接导致地沟中的维修工小孙从上料带传送最高处坠落下来。厂长王某见大事不妙,未等组织救援,就立刻跑到外地亲戚家躲了起来。最后修理工小孙因抢救不及时,在医院死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更应对每一位职工的生命安全负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也就是说,组织安全事故抢救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责任,案例中王厂长应在维修工发生坠落摔伤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而不是一味逃避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逃避此类责任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其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王厂长可能会受到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生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指挥和监督员工完成生产定额,实现财富积累,还要担负着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工作,这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逃避、推脱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将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