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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员岗位责任

1、锅炉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求,百度下载不了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A、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二、司炉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司炉证方可上岗,工作中要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和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日报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B、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个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 35℃ 最高≯ 60℃ 、滚动轴承升≯ 40℃ 最高 70℃ )。
三、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C、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及时更换。
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检查维修上煤机、除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四、对安全附件试验校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托运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进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线,校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连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连锁试验。
五、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记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D、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接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4.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4 锅炉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4.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4.6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
4.7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
4.8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9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4.10 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方面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记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E、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的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1 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1.2 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1.3 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1.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F、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96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及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订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信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人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向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体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G、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之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动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H、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2、家具厂安全员岗位职责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明确本部门安全防范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顺利copy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知、防范措施四落实。
四、加强对部门人员工有关安全教育,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六、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检查,账物相符。
七、对由于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的部门道和个人,有权越权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八、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的及时整改。
九、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立法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

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3)蒸汽锅炉安全员岗位责任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分类: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规则》。进一步细化管理,加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1、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2、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锅炉的工业和民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小时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力系统中的电网锅炉。


(4)蒸汽锅炉安全员岗位责任扩展资料:

锅炉的经济处罚制度: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指定无监督的锅炉操作人员独立操作,对用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者强令他人违反规定操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定期无故检查锅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内没有水处理措施或者水处理措施无效,锅炉结垢严重的,对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无改善的,对用人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对监理人罚款100元以下。

5、如何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气、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总公司汇报。

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6、上海锅炉厂的安全员通常做些什么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首长负责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责任。
二、企业协助法定代表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的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四、各岗位从业人员为本岗位的负责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部门,各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厂的各项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八、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坚持检查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
九、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确保生产、安全、消防、劳动卫生的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性。
十、定期举办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实行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发生事故的部门及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厂领导,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警。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锅炉厂的安全员属于安全部门也属于技术部门,技术部和工艺部进行新产品研发和老产品改造及锅炉测试工作,质量保证部在做环评检查的准备工作,企管部做各种取证换证的准备和工作及工业锅炉节能认证后的整理工作,生产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对车间工人进行培训,其他部门正常进行他们日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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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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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祝你工作愉快!
望采纳。。。。。。。。

8、司炉工的岗位职责

1. 锅炉工是特殊工种,上岗必须携带操作证。
2. 严格遵守有关锅炉安全操作的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对重点条文要熟记。
3.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锅炉安全技术培训及本院组织的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 熟悉所操作锅炉本体、附属设备的技术参数、运转性能、构造原理及锅炉房系统的情况,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检查方法。
5. 了解锅炉给水的水质指标和水处理方法,根据锅水水质情况调整排污次数,排污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且应一人操作,一人监视水位。6. 按规程要求进行水位表、压力表的冲洗,安全阀定期的手动、自动排汽试验,报警器的定期试验,并作好记录。
7.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从接班开始至少每一小时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8. 根据负荷情况正确调整运行参数,做到经济运行。
9.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内容完整、字迹工整。
10.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严禁饮酒,不得脱岗、睡岗。
11.司炉工在上班前10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和准备工作,有事应提前向班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12.司炉工应保持锅炉本体、附属设备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
13.严格按照后勤基建处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考核要求执行,接受后勤基建处及部门监督考评。
14.服从后勤基建处及中心的工作调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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