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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_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分[处分,指处理,安排,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分程序 :

我国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面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对其他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程序也可以参照。总的来说,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性。]收集查实证据,查清案件真相。这是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实依据。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予公务员处分。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行为是生物适应环境变化的一种主要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生存行为,如取食、御敌、繁衍后代等,而研究生物行为的学科称之为行为生物学。]发生的时间、具体行为及其情节、行为后果、有关证据等。

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在讨论公务员的处分时,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应当通知公务员出席,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是公务员的权利,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我们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

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 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对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听证上,我们认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后再作考虑。(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于其他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其次,处分决定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最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行政程序扩展资料: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原来的实践中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是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即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分。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最后,从政务处分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案卷file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并放入卷夹、卷皮的档案保管单位,也是全宗内档案系统排列、编目和统计的基本单位。]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版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权制度。

4、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适用的国家机关不同。
二地位不同,诉讼程序可以审查行政程序。
三是执行时人员和人数也不同。
四是解决问题不同,行政程序是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
采纳谢谢

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效率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选择ABD!

6、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探析 作者: 周公法 发布时间: 2002-08-12 13:25:46
行政程序包括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符合法定行政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传统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一律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实体正确的,可以同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司法实践显示,该观点并非完全科学、可行。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目的有别,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亦不相同。行政程序有的专为保护相对人权益设定,有的专为行政效率设定而与相对人权益无直接关联,有的则兼顾相对人权益保护和行政效率但侧重不同。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相对人权益并无影响;或者有程序违法问题的行政行为已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而相对人享有这种权益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受到轻微损害,但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更值保护时,为何非要一律撤销呢?鉴于行政程序本身固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及其法律后果的确定都区别对待。如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和“程序上的越权”为理由审查行政程序,违反前者,法院视对当事人有无重要影响而决定是否宣告行为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后者指行政行为违反成文法规定的程序,区分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违反强制性程序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规定,行政行为“完全偏离依法建立的程序”的完全无效,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在行为缺少实现其宗旨所必须的正式手续或引起利害关系人无自卫能力时才能确定其可予撤销”,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纠正瑕疵,确认可予撤销的行为重新有效”等。 考虑行政程序本身的特点,借鉴国外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亦应区别情况进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确定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补正、不影响行为效力等不同法律后果。 一、区别基本程序与非基本程序 基本程序一般是指能够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听证、送达程序等。基本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基本程序缺少或严重不符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应予撤销;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依法确认其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因基本程序缺少或不符法律规定而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判决确认其无效。非基本程序则指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序,这类程序的设立,虽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但主要是为提高行政效率。违反非基本程序,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七日时限是非基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后送达,该处罚决定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区别外部行政程序与内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外部行政程序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是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重点。违反外部行政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应予撤销;内部行政程序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往往不属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违反内部程序,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对外效力。但是,内部程序也不是绝对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内部程序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违反该程序的,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将产生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其中,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内部程序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如未经批准,该扣押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虽为内部程序,但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如未经批准,延期留置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其违法。 三、区别羁束行政程序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 羁束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的形式、步骤、顺序、时限和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加以遵循的程序,如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程序等。行政程序大多为羁束程序,违反羁束程序往往构成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由于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特定条件下法律亦允许行政机关自行权衡并选择行为的步骤、顺序和形式,此类为自由裁量程序。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在不违背法律授权目的和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程序的选择不构成违法。 四、区别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 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影响之利与不利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对于那些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发放救济、减免税金、行政奖励等,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虽程序有缺陷或违法,但如果实体正确,相对人保留该权益符合法定条件,或相对人因该授益行政行为的作出而采取了相应行动,致使撤销该行为可能使相对人处于极不利的境地时,除非相对人有欺诈、贿赂等重大过错,授益行为不应撤销,程序问题应由行政机关补正。例如,规划许可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上符合城市规划,或相对人依该许可已投入大量资金开工建设,撤销许可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行为均不应撤销。负担行政行为则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或以附加某项义务为内容,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程序违法往往不利于相对人权益保护,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五、区别重大程序瑕疵与轻微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行政行为内容完整或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为重大程序瑕疵。重大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被诉行政行为一般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轻微程序瑕疵对相对人权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或影响极小,不影响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整性,因而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 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交付的格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的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依据等事项的,直接影响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整,影响当事人权益,属于重大瑕疵,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如仅仅缺少执法人员签名,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完整,对当事人影响极小,属轻微瑕疵,不影响处罚决定效力。 六、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撤销该行为不利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应撤销。如因国家大型工程的征地,征用程序违法,撤销征用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宜采用,应作出“情势判决”,确认其违法而不予撤销,使其仍保持效力,同时判令行政机关补正,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行政行为虽有程序违法情形而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行为效力不受影响,这并非意味着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 现代法治要求违法必究,一切程序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是基于程序价值之考虑,对程序违法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入形式主义,一律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以免影响行政效率,也有碍于相对人权益保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虽未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但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均规定,程序违法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发出司法建议。

7、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专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属制度。

8、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1、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2、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首先是调查权限,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其次是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程序正当性要求。 5、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意义是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9、试论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和功能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10、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专符合法律要属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三、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四、程序公平原则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五、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10)行政程序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项:

一、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

二、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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