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网 考试资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

1、2018年环保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排放( discharge),指排泄放出;按顺序安放。]应税污染物[污染物,英文为pollutant。]的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此词条暂无内容,欢迎您参与编辑,享受分享贡献知识的乐趣。]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大气中一些物质的含量达到有害的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5、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7、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之后有新版本吗

没有新的版本了。

GB16297-1996是现行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标准代替了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扩展资料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标准状态[所谓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是在指定温度T和标准压强p下该物质的状态,简称标准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有算术平均值,几何平均值,平方平均值(均方根平均值,rms),调和平均值,加权平均值等其中以算术平均值最为常见。]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研究建筑物的构成、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原理和构造方法的学科。](如车间等)。

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