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网 考试资讯 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防火规范

1、建筑[建筑是人们用土、石、木、钢、玻璃、芦苇、塑料、冰块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材料,建造的构筑物。]设计防火[字面意思是防止发生火灾。]规范[规范,有名词、动词等词性。]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版目前没有颁布,执行的仍是2006的2010年3月3日修订版。

2、居民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什么区别,已无现实意内义了。‍
中华人民共和容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换言之: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整合修订成一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消防规范》,民用建筑消防间距?

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一幢建筑物起火,对面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即使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不会起火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消防车[消防车,又称为救火车,是专门用作救火或其它紧急抢救用途的车辆。]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的需要,最小防火间距的宽度应能通过1辆消防车,一般宜为4m。

消防车道应符合如下要求:

1、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18平方米。

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建筑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3)建筑防火规范扩展资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可燃物是烟火药能量的主要提供者,所以在烟火药中可燃物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时间也越短。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另外,相邻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灭火时间等对防火间距均有一定的影响。

4、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防火墙[防火墙(Firewall),也称防护墙,是由Check Point创立者Gil Shwed于1993年发明并引入国际互连网(US5606668(A)1993-12-15)。]有要求有哪些

对于防火墙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第7.1.1、7.1.4、7.1.5条。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回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答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5、防火规范-其他建筑

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回(包括底层设置商答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面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7、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房间的两个疏散[疏散,指疏远离散;驱散;把密集的人员、物质、装备分散开。]门间距须大于5m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条规定同一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目前根据消防局的理解,无论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还是每个需设两个以上疏散门的房间的疏散门之间的距离,无论住宅还是公建,都按5m来要求。

拓展资料: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

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资料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网络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2.5条中另有规定外是指什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2.5条中另有规定外是指什么,因为我这边也看不到你这个具体的建筑操作图纸,所以我这边也无法给你做出解答,希望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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