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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是指有权部门为保证本部门的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简称。]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日常生活中的定义: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条)。

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53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第63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62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64条、第65条、第66条)。

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条、第68条);(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条)。

六、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91条、第92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8条);(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89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93条、第94条)。

七、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95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知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回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答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法详细内容?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全面,及时,尽在中国安全生产商务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6)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

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依法636f70797a64313334313430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

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

1、安全的法治观念。

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2、政府的执法观念。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

3、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提升职工的法权意识。

职工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法》授予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赋予职工一些权利,比方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权利,检举的权利,还有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

7、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企业所有人员(从董事长、总经理到一线生产工人)安全责任进行规定和要求,使人人身上有责任,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8)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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