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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公路[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从哪5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从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进一步意思是继续向前 更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健全内了公路容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本《条例》共分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施行后,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同时废止。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实施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定标准进行运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由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汽车渡船承载能力均有限定标准,超过标准行驶的,很容易发生公路、公路桥梁等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等后果。

本条所针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既包括普通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也包括未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的行为。如果车辆确需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但已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包括卸载、分装货物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至于是否对其并处罚款及具体罚款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合理确定。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怎么处理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内车场地。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是怎么罚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内行证的,容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拼音:tōng xíng zhèng准许在某一特定区域通行的证件。]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采纳。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后,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版国公路管理条例》那么根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会因为母体法的失效而失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

2011年3月日,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继1997年制定颁布公路法之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领域中又一件大事。它是我国专门规范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学习,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201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虽然保护公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同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路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总结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的成功经验,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公路保护工作,使我国公路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使依法用路、护路、爱路成为全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

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该条例第一条就是回答该问题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回障公路运行安全和答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区又称D-环区,位于tRNA-Pro和tRNA-Phe之间,是整个线粒体基因组序列和长度变异最大的区域,属非编码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公路法授权不一致如何理解

《公路法》是法律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法规。
《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中的委托执法。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直接授权于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中授权执法。也就是说在《条例》出台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颁布的意义?

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改革专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属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在许多具体实施细节方面没有明示相关标准,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在建、管、养、治超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公路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间职能,是一部适应当前公路发展,及时、详尽的国务院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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