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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自律公约

1、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公约正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科三驾考中安全员的权力有哪些?

都是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所谓安全员起的就是安全作用。

3、驾考科三安全员都是什么人

科三的安全员都是驾考中心的工作人员,而安全员起的就是安全作用,在考试时保护学员安全和监督学员考试。

科目三考场安全员需要做到如下几点规则条例 :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部“五条禁令”及考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处处为考生做好表率。

2、按规定着装,佩戴安全员证,爱护考试车辆和考试设备、器材。

3、严禁酒后上车,严禁私自更改考试线路,严禁安全员人为造成考生不合格,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考,取消安全员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4、 安全员考试时不准打骂学员,应公平、公正对待每位考生,违反者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严禁考试收取考生钱物或与“黄牛”等勾结变相收取钱物,一经查实,处以相关驾校停考,永久取消该安全员资格,并报交通部门建议注销其教练证资格。

6、严禁考生送钱物给安全员,否则取消考生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3)安全员自律公约扩展资料: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考试科目分为: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侧方停车。上海等城市科目二为九项必考:倒车入库、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隧道行驶、停车取卡、曲线行驶、窄路掉头、紧急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逆时针绕车一周 上车系安全带 开启左转向灯 挂档 松手刹鸣喇叭)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

4、船舶安全员的要实际工作中应该怎么保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或者建造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日,针对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员的特殊情况,交通部组织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了船舶分档。
1、将海船(包括客船,下同)100总吨至500总吨分为 “100总吨以上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两个档次,将主机功率未满220kw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
2、将内河四等及下船舶(包括客船,下同)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由于内河考试规则即六号令中,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按照总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
1、对海船“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和“200kw及以上至未满250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员表中对100至500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一人。”
2、对海船“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未满75kw”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船长、三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三人(船长、二副、值班水手各一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时间不足8(6)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3、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标准略有放宽。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驶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三、对海船500总吨和750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员标准未做大的变动。
四、对未满750kw的港内拖轮,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36.8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五、按照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
1、对内河50总吨以下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
2、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六、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的附加规定中的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如:对海船200至500总吨的甲板部,220至750kw的轮机部的附加规定中增加配员的时间限制均从36小时提高到24小时。
七、对配员的减免均从最低等级职务的船员开始。
八、增加了载客较少,航程及航行时间较短,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如:对河船,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海船也有相似的规定。
九、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者驾机员”的规定。
如果船东需要更换配员表,可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门原来的发证机关去换发,相关的费用不予收取。

5、安全公约怎么写?

1、电话号码要牢记:火警 119 ,匪警 110 ,急救中心 120 。

2、暑假正值汛期,因此,严禁到池塘、水库、河、海等处私自玩耍洗澡。
3、不用湿手摸电器,发现别人触电不能用手拉,要用干木棒把电源打掉。
4、注意饮食卫生,不在剧烈运动后大量喝凉水;不随便在不卫生的地方乱吃东西,禁止暴饮暴食。
5、提醒孩子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玩火、不玩电、不去公路上、建筑工地等一切危险的地方玩耍,不与陌生人打交道,在没有大人监护的情况下,不私自外出;特别提醒孩子外出时注意交通安全。
6、禁止上网吧,禁止到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歌舞厅;禁止参加非法集会等不文明活动。
7、每天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
8、安排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班级安全公约主要内容

一、 交通安全

1、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公路上跑闹、玩耍。

2、 横穿公路要走斑马线,不得随意横穿。

3、 小学生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

4、 遵守公共秩序,排队等车,车未停稳不得靠近车辆,上下车时不得拥挤。

5、 文明乘车,乘车主动让座,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

二、 水的安全

1、 不得到海边、水库、方塘、水井等危险的地方玩耍、洗澡。

2、 不得随同大人到海边、水库、方塘等地方钓鱼。

3、 到游泳馆游泳必须要有家长陪同,不得单独游泳。

三、 电的安全

1、 要在家长的指导下逐步学会使用普通的家用电器。

2、 不要乱动电线、灯头、插座等。

3、 不要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

四、 火的安全

1、 不准玩火,不得携带火种。

2、 小心、安全使用煤气、液化气灶具等。

3、 不要玩火,以免发生火灾。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不得逞能上前扑火。

五、 饮食安全

1、 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勤洗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 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要看清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一定不要购买食用。

3、生吃瓜果要注意洗干净后才可食用,不吃腐烂、变质的瓜果。

六、 防汛防暑安全

1、 夏季多雨,任何同学不得在大树及高大建筑物下避雨。

2、 大雨天气,任何学生不得外出,如遇洪峰要顺楼梯到高楼层或地势较高的地方防汛。

3、 高温天气,要采取降温措施,防止中暑。

七、 假期特长班的安全

1、 按时到校,遵守班级纪律。

2、 不疯打闹,不玩危险物品,不做危险游戏。

3、 讲究卫生,不乱吃零食。

4、 放学排好路队,不在外面逗留,及时回家,注意交通安全。

八、 运动员训练安全

1、 保证训练期间到校、回家乘车、走路的安全。

2、 训练期间,师生要绷紧安全弦,防止运动损伤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3、 高温天气,教师要合理安排运动量、运动地点,防止中暑。

4、 运动员不到校训练必须请假,如没请假,教师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问清原因。

5、 体育运动时,穿好运动服,口袋不要装刀子、铁钉、发卡等危险物品

6、 运动员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吃零食,不吃不卫生食品。

7、 比赛期间,教师要强调乘车安全和比赛过程中的安全。

8、 训练或比赛结束后要及时回家,不得私自外出游玩。

九、 其他方面的安全

1、 不要轻信陌生人,陌生人敲门不要开防盗门。

2、 外出旅游或走亲访友,万一迷路不要惊慌,要呆在原地等候父母回找或及时拨打110,请求警察叔叔的帮助。

3、 观看比赛、演出或电影时,排队入场,对号入座,做文明观众。比赛或演出结束时,等大多数人走后再随队而出,不可在退场高峰时向外拥挤。

先烈东小学环保公约

1.珍惜粮食,让节俭成为新时尚
2.节约用水,别让生命之泉空流
3.一水多用,让水重复使用
4.节约用电,随手关灯
5.节约用纸,珍惜森林与河流
6.推动垃圾分类回收,让垃圾变成资源
7.旧物巧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延长寿命
8.少用一次性制品,节约地球资源
9.买环保电池,减少环境污染
10.少制造噪音,共创宁静环境
11.关心大气质数,倡步行,骑单车,支持公共交通
12.交流捐赠多余物品,闲置浪费,捐赠光荣
13.少用塑料袋,自备购物袋
14.减卡救树,别让森林变木屑
15.拒吃野生动物,不买野生动物制品,善待生命
16.不干扰野生动物的生活,与万物共存
17.认绿色食品标志,保障自身健康
18.买无公害食品,维护生态环境
19.维护绿化,捐资种树,做绿色小卫士
20.做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环保宣传

4、 睡觉前要检查煤气阀门是否关好,防止煤气中毒。

5、 不得玩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

6、 不偷不抢,不拉帮结火,打架斗殴。

班规

一、“一天之即,在于晨”清晨是一天最美好的时刻,一分一秒不能浪费,我们班要求全体同学早上7:30之前到校,对于迟到现象建立了等分制度,加强了同学们的自觉性。

二、作业是老师了解同学对知识了解多少的途径,按时完成作业是每个合格学生应该做到的基本标准。

三、课堂纪律是学习的保证,只是在课堂上认真听讲,才能在考试上取得好成绩。

四、作为一名高中生,学习是我们的首要目的。外表的亮丽在于其次,学校制定发型、服侍的标准,为的是让我们能够全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让我们一起来遵守它。

五、考试是在检查我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一分钟都应该来的真实,因此,在考试中决不能有作弊的现象。为自己负责,决不作弊!

六、在卫生方面我们一直引以为敖,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一份职责,坚决把卫生做到干净、彻底,因为我们相信,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才能使学习更上一层楼。

七、好的道德品质是一个人走向成功的阶梯,良好的风貌能使人获益终身:不抽烟不打架、爱护公共财物、言谈举止文明、诚实勤奋敬业、做品德高尚的人。

班规

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下,针对我班的情况,经过班干部的商讨,一起制定了以下几条作为永远进步的高二(1)班的班规。
加分办法:
1. 通校生连续两个星期不迟到者加1分;
2. 连续一个月该日值日生卫生未扣分,该组成员每人加2分(组长加倍);
3. 一个月都能独立完成作业并能按时交作业者,加2分;
4. 连续一个月排队去食堂吃饭者,加2分;
5. 连续两个星期无扣分记录者每人加2分;
6. 为班级、学校做贡献者(如黑板报获奖、好人好事、学校竞赛获奖等),酌情加分(0.5~2);
7. 午自修或晚自修连续一个月不迟到者加1分。
扣分办法:
1. 未经请假,早上7:28分未到者,每次扣1分;
2. 每日午自修(12:30)不按时到者扣1分;
3. 星期一不带校徽和不穿校服者每人扣1分;
4. 上课睡觉者每人扣0.5-2分/节;
5. 眼保健操不认真做者每次扣0.5分;
6. 当日 “三项评分”扣分落实到该职任人,如果是卫生扣分,那么该组长扣去相应分数的一半;
7. 每日午餐需排队,不排队者每人扣0.5分;
8. 广播操无故缺席者每人扣1分;
9. 住校生按寝室情况加减同等分数;
10. 如仪容仪表等违反学校规定,按校规扣分。
注:
(1)以上所有分数都扣在班级管理日志上,最后班级管理日志上的总分涉及个人期末考评,并按这个分数来确定每个同学的思想品德考核及班干部评优、三好学生评比等。
(2)此班规由今天开始实施。

班规

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一个和谐而有充满活力的班集体,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能得到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使用文明用语,不得直呼老师的姓名,不得背后议论老师或同学,不准参加打架等事件,不骂人说脏话,做文明学生,做文明使者.

2.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学习,休息两不误,每天按时起床,做早操和整理内务.

3.积极主动参加周一的升旗仪式,统一着装,准时到达指定的位置,不得迟到或缺席.

4.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确有急事,必须本人书面向老师请假,经同意后交考勤员方可生效.

5.上课期间一律不得出校门或回寝室,教室内不准大呼小叫,更不许将教室当运动场。

6.自习课不准看电视或打游戏,课堂上不准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一经发现,老师有权处理。

7.收看新闻和周六政治学习,不准做与此无关的事,读报时间如有老师或班干部讲话时,一律不准做其他事。

8.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照明和电扇使用满足即可,做到人走电断,不准翻窗进入教室。

9.服从安排,按时按质完成教室,寝室,公区等卫生扫除,自觉养成文明行为,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公益劳动一律不准请假。

10.教室内一律不准带如除饮用水以外的一切食用物品。注意个人饮食卫生和清洁卫生,减少疾病。

11.严禁去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不准赌博,吸烟。喝酒等,一经发现并查实,按校纪校规处理。

12.虚心接受老师教育,及时改正错误,若与老师意见不一致,应礼貌的与老师交换意见,不得顶撞老师。

13.树立安全意识,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正确使用110,119,120等电话。

14.认真学习,实践等,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考出真实好成绩。

15.维护集体荣誉,自觉遵守以上条款内容,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班规

34.高一至高三的三年间,同学们不能吸烟,也不能喝酒(包括啤酒)。
33.在高一至高三的三年中,不能出现早恋现象。
32.不能在校内搞生日聚会。
31.不能在教室和宿舍内吃花生和瓜籽。
30.凡是同学们85%以上同意和支持的事情和要求,必须每人都认真执行。
29.作业、试卷、问卷等,只允许写不完,不允许不按时交。
28.手上、耳上、脖子上不能戴饰品。不准在身上画图画或刺字。
27.学生非正常回家,必须由家长到校来接。
26.不许男同学的头发有超过14cm的。
25.饭后15-20分钟内,不许剧烈活动或学习。
24.不能在小吃部停留时间超过15分钟。少花零用钱。
23.非上课时间不允许坐凳子上堵着过道或门口。
22.做错事后,必须有表示谦意的行为,并且要改正。要礼貌待人,不讲脏话。
21.高一下半年以后,一般考试时无人监考,同学们要人人自律,不转头,不说话。(每人必须自备一套必需的文具)
20.凡是影响同学休息、学习、锻炼的事情,一律不做。
19.在校内校外都不能拉帮结伙,戏弄同学。
18.每人必须有一套生活和卫生用具:暖壶,脸盆,牙具,手巾等。
17.为了同学学习的方便,除特殊情况(必须家长参与后才能确认是否真特殊)外,每位同学都要按学校要求,按时每人订一套书、每人订一份微机上机证。
16.除病者外,同学要积极参与班内、学校组织的一切有利于同学毅力、信心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并积极参加小组、班级、学校等组织的活动。
15.自习课不能说话,特别是高一开始一个月内,不允许自习课在教室内商量问题。
14.学费每次收交时必须按时按数交纳,有困难的同学至少要交半个学期的学费(即两个月或三个月的)。晚交一天,惩罚一天。
13.每次开学或返校都要在晚自习前半小时以前到校。有病不能返校的同学,家长必须用电话请假或让同学捎来书面请假条(学校还要确认)。
12.同学在开门关门时不能用脚,以免把门弄脏后负责擦门的同学不容易擦干净。不能隔着窗户向外扔东西。
11.凡主动转入的学生,如果不知道学生的底细,经观察7-14天,然后再决定是否收留,这期间该学生叫做试班生。
10.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比如夏天学生在教室不穿拖鞋、短裤、吊带背心。穿衣时,露出胸部的长度不能超过15厘米等等。女同学也不能穿无袖上衣。
9.凡对干部或同学打击报复、威胁的,第一次留班查看,第二次开除。
8.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手机、BP机、骑摩托车,即使是打电话,每月也不能超过4个。
7.不穿奇装异服。不染发、不染指甲、不戴戒指耳环、项链,不抹口红。(还包括:不穿裤腿近1尺的喇叭裤,不在教室内穿吊带背心)
6.不进网吧,不进游戏厅,不参与集市上具有赌博或碰运气的活动。
5.每个月因私出校门的次数不超过一次。每次出门必须结组。
4.在教室内不上课时,不许大声喧哗。
3.每次回家至少为父母做一件有益的事。每月至少为学校、班级或科任老师(不包括班主任)做一件好事。
2.除体育课外,每天参加班内组织的锻炼,即使病者,锻炼时间也不少于5分钟。
1.不买随身听(可买收音机),不买与学习、生活无关的杂志。

6、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7、驾考科三的安全员都是什么人?

科三的安全员都是驾考中心的工作人员,而安全员起的就是安全作用,在考试时保护学员安全和监督学员考试。

科目三考场安全员需要做到如下几点规则条例 :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部“五条禁令”及考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处处为考生做好表率。

二、按规定着装,佩戴安全员证,爱护考试车辆和考试设备、器材。

三、严禁酒后上车,严禁私自更改考试线路,严禁安全员人为造成考生不合格,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考,取消安全员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四、 安全员考试时不准打骂学员,应公平、公正对待每位考生,违反者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禁考试收取考生钱物或与“黄牛”等勾结变相收取钱物,一经查实,处以相关驾校停考,永久取消该安全员资格,并报交通部门建议注销其教练证资格。

六、严禁考生送钱物给安全员,否则取消考生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拓展回答:

驾考科三安全员的权限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驾考时我们有说考官,这里称呼的考官就是安全员;安全员不仅仅只有踩刹车,还要评判你的驾驶操作技能,出现安全意识不够的情况,直接可以判你挂科,比如低头看档,通过路口不左右观望等等。

科目三考试,安全员要占据了40%的影响力,安全员可以看心情留给学员多一点的应急处理时间,也可以见你低头看档就判你挂科,不仅如此,一些不发达的考场,考试车载电脑的项目操作指挥系统都是由安全员控制的,在一个车流较多的地方要你保持直行,你一紧张就可能跑偏了。

8、安全员如何做到‘做标准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井下安全员)

个人自律,公司监督、奖励机制!

9、消防安全员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消防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抢救灾害

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4、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5、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内部勤务(接警、文书、火警调查等工作)

消防员、又称消防队员、武警救火等,为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一般在于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

消防分队通常是一个国家所成立专职于救火、救援等事项的专门部门最底层的分枝,为站在第一线的政府机关。而消防队员即为其中成员。一些热心的民间人士也会在政府的许可下成立民间的消防队,一般皆为服务性质。

(9)安全员自律公约扩展资料

消防员装备是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制造的,它配备了规范要求的个人装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装备之一。

防护服:铝箔复合阻烯材料,其内表面温升不大于 25℃ ,包括上衣、裤子、脚套、手套。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工作压力 30Mpa、 1套。

耐火救生绳: 40 米 、 1套。

防爆灯:照明时间大于 3 小时 、 1盏 。

太平斧:绝缘耐压 、1把 。

安全头盔:耐穿刺 、1顶 。

消防胶靴:绝缘材料。

呼吸器-用消防呼吸器遏制火灾在关键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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