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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

1、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什么

业主聘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是由监理合同确定的,比如单纯施工,方案设计、施工、保修阶段监理等。监理单位用自己的智力服务为业主服务,代替业主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监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的合同、规范、规程、标准,秉承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发挥技术优势,按照业主要求和质量体系运作,实现“监理工程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

监理人员的素质在监理咨询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处理业主、施工单位关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导致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影响咨询公司的声誉。

“打铁必须本身硬”,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才能取信于人。为此,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奋务实。

(1)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扩展资料:

1、业主与监理是委托、被委托关系

监理工作必须面向业主、依托业主、服务业主、服从业主。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用书面来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的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有争议的处理方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有约束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执行。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积极和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多和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各阶段的目标要求。

进度目标调整时,及时上报业主。对工程安全质量不合格处罚时,先和业主沟通,并告知处理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取得业主对监理的理解和支持。业主领导视察工地时,监理要向业主介绍工地情况,让业主对整个工程概况有所了解,取得业主支持,使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工程建设监理特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3、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监理

2、项目法人及公司法人的不同?

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监理方与施工方之间是监理与( )的关系.

被监理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项目管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4、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关系都是()关系.A 合同 B监理与被监理 C委托服务 D建设市场平等主体

A合同

5、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之间的关系是

建设项目实行的“四制”,其中就包含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指的是一个项目必须有一个具体的法人单位,不能临时组成办公室、指挥部之类的机构管理项目。项目监理是工程项目的一方责任主体,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身份承担监理责任。
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法人和监理人属于合同关系。

6、项目法人单位是什么意思

项目法人单位是指由项目投资者代表组成的对项目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法人机构,它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经济组织。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6)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扩展资料: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目标、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和建设条件。

2、筹集建设资金,并承担投资风险。

3、项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经理。

4、通过招标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勘测和设计咨询合同,依此组织勘测和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组织项目专家组对各阶段的勘测和设计进行咨询和评审,但这并不解除勘测和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另外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明确给予工程师授权,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审核和监督的权利,以及监督咨询合同的义务。

5、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考查和监督工程师的能力、行为及职业道德等;

在招标投标阶段监理单位既可作为项目法人(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作为助手,参与招标和组织投标的全部具体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又可作为项目法人(发包人)通过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7、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有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向国家负责。建设监理单位是在项目法人授予的责权范围内(合同中规定的),公正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完成所负任务,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展。由监理门户网job2299整理

8、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区别

项目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项目管理单位:一般是为管理项目新组建或临时组建的项目机构。也可以是受聘于项目发起人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公司或组织,一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后向政府申请,批准后,才能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可以形象的说项目法人就好像项目的主人,要对项目全权负责,他要管理管理项目可以组织各种条件成立自己的“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外聘有经验并且得到政府认可的“管家”代为管理自己的项目。

9、项目法人与建设单位有什么区别?

概念不同

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到B公司所有的构筑物,需对其进行改造、加固,经B公司同意后,委托C公司建设;此时A公司为出资方,A为建设单位,产权所有方B公司,业主为B公司。)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2.概念使用的范围不同

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

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

(9)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扩展资料:

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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