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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1、中国建造师[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网站里,有个注册建造师信息[信息,指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查询,里边有个执业[执业是指(律师、医生、护士、会计和某些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等)进行业务活动。]状态信息,是不是没有挂项目就没有信息显示?

是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度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建造师信用[汉语词语,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档案[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信息扩展资料: 

《注册回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聘请任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欧美电影,主演布鲁诺。]等答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被二级建造师记录诚信档案5年,还可以考试吗,比如一建,造价工程师之类的,有没有被记录过的大哥说下,

因工作年限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者(包括第一年工作年限达不到要求而第二年考试时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在考后审核中将被认定为不合格,国家报名管理系统会将此类考生全部成绩归于无效,无法取得证书[证书所属现代词,指的是证明资格或权力等的文件。]。

不诚信报考的后果会怎样?

报考不诚信的表现主要包括学历造假、资历造假、工作年限不实、所学专专业不符、单位印章造假等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和成绩;已取得证书的,将按照人社部12号令的规定,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3年内不得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温馨提示:不得参加考试的年属限,以实际年限为准!!!!!

3、注册建造师职业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那些不良行为应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回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答其他行为。

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办法》何时实施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

5、他人的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信用档案信息怎么查询

建造师注册时,都会在中国建造师网公示。

6、以下哪些行为,可能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后被撤销注册,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超越执业范围执业被警告处罚,弄虚作假取得继续就业证书后被取消继续教育的记录

7、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后有什么后果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之所以有这些不良规范,是因为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7)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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